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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简称宁波检验检疫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BO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SSOCIATION 缩写 NIQ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波市和宁波口岸从事或热心于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系和团结国内外致力于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及与此有关的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拓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与交往,推动行业进步,发挥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协调行业内部和待业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提高我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和监督管理水平,改善出入境环境和商品质量,促进检验检疫事业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接受中国检验检疫协会的业务指导,并受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所设在宁波市柳汀街3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普及检验检疫知识;
(二)组织开展与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管理和政策理论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发展建议;
(三)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联系,促进本会与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四)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和团体间的友好联系,开展国际性检验检疫技术、质量信息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五)受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各类管理与技术人才培训、讲习班或进修班。主办相关专业展览、研讨会,努力帮助进出口生产经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六)组织撰写、编译和出版与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书刊、资料;
(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认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兴办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经济技术实体;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及依法办理的其他事项;
(九)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待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与本会相关的其它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四)从事本行业领域的具有一定专业职务(职称)人员,以及具有较高的威望,热心参与本会活动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出版物和技术、信息资料;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人才培训和业务技术交流活动;
(五)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增补和调整部分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表彰及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负责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与本会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领导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必须招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发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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